(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晓丹与朱金东、王以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丹,朱金东,王以霞,蔡瑚,孙世文,合肥鸿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331号原告张晓丹,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朱金东,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肥东新城区。被告王以霞,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肥东新城区。被告蔡瑚,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孙世文。被告合肥鸿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孙世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丹与被告朱金东、王以霞、孙世文、合肥鸿厦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丹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蔡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丹撤回对蔡瑚的起诉。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