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5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任某某,住齐齐哈尔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和被告任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23日婚生一名男孩任泓瑞。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外债12,000.00元共同负担。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证明、借据(复印件)、结婚证。被告任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要求抚养孩子,原告每月承担子女抚育费1000.00元,不同意承担外债,借钱是为了开办“创联铆焊厂”,后来买卖不干了,兑出去了。被告没有见到钱,所以不同意承担外债。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婚证、户籍证明,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23日婚生一名男孩任泓瑞。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原告述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外债20,000.00元,是向原告亲属借款。被告表示由被告母亲为原告付款15,000.00元,用于偿还原告亲属20,000.00元欠款。原告表述此款用于偿还其他外债,但无证据支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婚姻关系应于解除,婚生子长期随奶奶生活,孩子归被告抚养,不会因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引起婚生子生活发生较大变化,对婚生子成长较为有利,但原告应依法支付一定数额的子女抚育费。关于外债20,000.00元问题,被告方已经偿还完毕。原告述不仅未还20,000.00元外债,还将被告母亲给付的15,000.00元付给其他债券人,无证据支持。应认定被告支付给原告15,000.00元,用于偿还20,000.00元外债。原告述用于偿还其他外债因无证据不予认定。现原、被告双方应认定没有外债,5000.00元应由双方分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婚生子任泓瑞由被告抚养,原告自判决生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300.00元,至其18周岁为止(如婚生子任泓瑞18周岁时高中未毕业,支付至其高中毕业时止)。外债5000.00元,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各负担25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各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小千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