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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尤健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尤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被执行人尤碧。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2638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对被执行人尤碧执行罚款人民币14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中,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尤碧的违法事实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案件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了较大事故”,适用法律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以理条例》。经核实,“案件管理职责”指代不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以理条例》也不存在。故涉案的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2638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小妮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尚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