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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广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厚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郑继立,中山市山兴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广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环市北路金源楼二楼1-2号写字楼。法定代表人:黄达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新峰,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厚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郑国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影飞,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彩仪,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继立,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郊区,现在中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山兴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北区。法定代表人:郑继立,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广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厚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郑继立、中山市山兴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佛山市顺德区广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中山市厚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郑继立作为中山市山兴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不存在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形。一、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上述股东应当清算未清算,且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供财务帐册,故申请人才知道上述股东违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权利受到侵害。二、由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申请人对公司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并启动执行程序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当及于上述股东,故申请人对股东提起的诉讼并未超出诉讼时效。三、申请人曾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但是法院裁定驳回追加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实为浪费司法资源。中山市厚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为申请人就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公司无法清算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出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中山市山兴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已出现公司解散的情形。被申请人中山市厚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郑继立作为中山市山兴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负有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清算的义务。被申请人中山市厚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郑继立一直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并持续本案一审诉讼前,且不能提供公司账册致无法清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其作为公司债权人始终未要求清算。本案中,申请人在其诉中山市山兴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止执行后直至本案,未向中山市山兴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主张过相应权利,申请人清楚或应当清楚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事实存在,却一直未向股东提出清算要求,也未向法院提出清算请求,故可推定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开始施行之日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清算义务人怠于或不履行清算义务且持续多年、以及该消极行为将来很可能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从而无法进行清算。关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的侵权民事责任,上述法律并无相应规定,直至2008年5月19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才予以明确,即公司债权人即可向股东主张怠于清算义务致无法清算的民事责任,此时,申请人作为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即已存在,因此,其请求权从2008年5月19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是恰当的。至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山兴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及申请执行行为,均发生在申请人就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公司无法清算提出的请求权产生之前,故上述诉讼行为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尚不及于被申请人中山市厚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郑继立。申请人主张本案不存在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广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顺德区广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羊 琴审 判 员 饶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