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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常X与常黎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家溢,常黎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常家溢,男。法定代理人潘振华,女。被告常黎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家溢诉被告常黎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家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家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斌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