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常X与常黎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家溢,常黎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常家溢,男。法定代理人潘振华,女。被告常黎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家溢诉被告常黎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家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家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斌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