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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熊某与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熊某,居民。被告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许君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