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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栗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张某,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栗某,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舞钢市。委托代理人华立东,男,1946年7月2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舞钢市。被告张某,男,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舞钢市。被告李某,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舞钢市。被告刘某,男,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舞钢市。原告栗某诉被告张某、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李某、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栗某负担。审 判 长  柴耀杰代理审判员  张英黎代理审判员  田松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 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