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薛执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收雷与孙其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收雷,孙其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211-3号申请执行人张收雷。被执行人孙其法。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收雷与被执行人孙其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薛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其法在农业银行薛城支行62×××75账户上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依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