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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则清与张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则清,张斌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张则清。被告:张斌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则清与被告张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则清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斌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则清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斌龙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则清撤回对被告张斌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则清负担。审 判 员 林春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