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诉监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宇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监字第0000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宇。王宇因诉江苏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诉初字第00048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4)苏行诉终字第01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宇申请再审称,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并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人起诉的系江苏省公安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进入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4月13日,王宇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13年5月11日,王宇的住宅园林绿化被犯罪分子全部毁损,犯罪分子同时将王宇的母亲身体多处拉伤,并非法绑架,限制人身自由,使王宇全家无家可归。后王宇到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未给王宇任何书面通知。后王宇多次向江苏省公安厅举报和控告,江苏省公安厅一直未作任何答复。为维护其合法权利,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江苏省公安厅立即纠正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并责令按照相关规定对王宇的报案立案查处。另查明,2013年11月7日,王宇向江苏省公安厅递交《关于泰州海陵5.11暴力强拆事件的举报书》,举报叶国银、程宏、邹波、刘权等人涉嫌实施非法侵入住宅、非法绑架、故意毁坏财产等罪行的暴力案件。王宇认为泰州市公安局和海陵区公安分局对上述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失职行为,与该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建议江苏省公安厅指令其他办案机关对该案立案审查。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宇曾向公安机关报过案,故无法认定王宇起诉状所述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查处的情况。王宇认为其系刑事案件被害人,要求江苏省公安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指令其他办案机关对其举报立案审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的途径主张权利。王宇起诉江苏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因其所诉事项系刑事案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综上所述,申请人王宇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景玉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