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顾海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海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444号罪犯顾海涛。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9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9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顾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顾海涛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顾海涛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海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顾海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8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11月、2015年1月两次受到记奖奖励。顾海涛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顾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海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