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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杨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系第一被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5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肖志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帆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如下:《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