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杨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系第一被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5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肖志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帆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如下:《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