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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昂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兰冰与兰红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21号申请人兰冰,女,20X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2420XXXXXXXXXX,小学生,住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塔子城镇平安村X组。法定代理人郑圆圆,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2419XXXXXXXXXX,住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塔子城镇平安村X组。被执行人兰红伟,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3022419XXXXXXXXXX,司机,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铁南商服X号楼XXX室。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