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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武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341号原告武某甲,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胡英,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刘国九,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英、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孩武某乙出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自女儿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武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王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孩武某乙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某甲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武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来因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存于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东分社定期存款50,000元(账号57×××80,户名王某),该存单期限日为2014年3月4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4日,利率3.300%,到期利息1,650元。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民分社存款18,123元,该款由原告武某甲于2015年3月16日取走。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0,300元,该款由原告武某甲于2015年3月17日取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结婚证书、储蓄存单、银行对账单等材料载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甲与被告王某登记结婚后,婚初感情较好,但近几年双方未能以正确方式处理夫妻矛盾,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此被告亦认可,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孩武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由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关于原告武某甲于向本院起诉离婚的前两日(2015年3月16日、17日)取走的夫妻共同存款28,423元,原告虽称该笔钱用于租房及生活支出,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应认定此款系在原告武某甲处的夫妻共同存款。关于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东分社定期存款50,000元(账号57×××80,户名王某),双方对于此款系夫妻共同存款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被告夫妻共同存款80,073元,双方各半所有,原告武某甲已取得28,423元,被告王某名下定期存款及利息51,650元中有11,613.50元归原告所有,40,036.50元归被告王某所有。关于被告所称有夫妻共同债权20,000元及有夫妻共同财产辽N×××××解放牌货车、辽N×××××金杯面包车各一辆,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如果被告王某确有证据证明其在与原告武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其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原告武某甲所称的被告王某有农村承包土地4.2亩,因被告在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该土地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武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武某乙由原告武某甲抚养,被告王某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三、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东分社定期存款50,000元(账号57×××80,户名王某)本息中的11,613.50元归原告武某甲所有,40,036.50元归被告王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670元,由原告武某甲和被告王某各负担3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雒文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