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宁与焦红玲、杜灏洋(杜晓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焦红玲,杜灏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周宁,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焦红玲,女,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杜灏洋(杜晓娇),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诉被告焦红玲、杜灏洋(杜晓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已经将钱款给付我”为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周宁负担。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