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宁与焦红玲、杜灏洋(杜晓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焦红玲,杜灏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周宁,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焦红玲,女,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杜灏洋(杜晓娇),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诉被告焦红玲、杜灏洋(杜晓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已经将钱款给付我”为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周宁负担。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