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裴军与崔玉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军,崔玉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246号原告裴军。被告崔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军诉被告崔玉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军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裴军承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倩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