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行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石卫东诉上海市徐汇区审计局审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卫东,上海市徐汇区审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行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卫东。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审计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局长。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广平,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卫东因要求撤销《答复意见书》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卫东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徐汇审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广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8月16日,石卫东与**向徐汇审计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请书,申请对违法使用、安排、侵占资金的*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主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行政处罚。2014年8月29日,徐汇审计局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向石卫东和**出具了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编号为徐审计局2014000001。2014年9月10日,徐汇审计局调查人员就石卫东和**申请书中反映的问题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了调查了解。2014年9月25日,徐汇审计局向石卫东和**作出《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来信反映申请对违法使用、安排、侵占资金的**街道办事处主任***依据《审计法》实施行政处罚。经了解,**路***弄**地块安置资金的来源正当、程序完备,不存在来信所述的违法使用、安排、侵占资金的情况。按照《审计法》相关规定,来信申请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石卫东、**不服,提出行政复议。上海市审计局经过复议,决定维持徐汇审计局作出《答复意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石卫东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撤销《答复意见书》。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根据上述规定,审计机关对于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通过履行法定的审计程序,查实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方可实施行政处罚。石卫东申请徐汇审计局对违法使用、安排、侵占资金的**街道办事处主任***依据《审计法》实施行政处罚。徐汇审计局收到后根据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及《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石卫东的申请事项受理并进行了调查了解,而后根据调查了解结果向石卫东作出信访答复。徐汇审计局的处理行为并无不当。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石卫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石卫东负担。判决后,石卫东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石卫东诉称,**街道办事处未经立项审批及拆迁许可对**路***弄**号地块实施违法动迁,动用数亿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显属财政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徐汇审计局未尽调查义务,亦未针对上诉人提出对**街道办事处主任进行行政处罚的申请作出答复,且没有提供调查**街道办事处收入、支出的证据。故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徐汇审计局辩称,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石卫东的来信后,对其申请事项展开调查核实,并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作出《答复意见书》。被上诉人作为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工作,无权直接对单位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罚。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并最终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由此可见,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中发现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通过依法履行法定审计程序,方可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本案中,上诉人石卫东向被上诉人徐汇审计局申请对违法使用、安排、侵占资金的**街道办事处主任***依据《审计法》实施行政处罚。被上诉人收到上述申请后,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予以受理,并前往**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了解,然后作出《答复意见书》,告知上诉人**路***弄**地块安置资金的来源正当、程序完备,不存在违法使用、安排、侵占资金的情况,上诉人申请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针对其提出对**街道办事处主任进行行政处罚的申请作出答复。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行政处罚申请的实质内容是认为**街道办事处未经立项审批及拆迁许可对**路***弄**号地块实施违法动迁,无法提供超过一亿元人民币安置资金的合法来源。被上诉人在《答复意见书》中对此已给予答复,并告知上诉人申请行政处罚,依据不足。故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石卫东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石卫东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欣审 判 员 侯 俊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贺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