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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西安千王高晖水泥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建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千王高晖水泥有限公司,江苏海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163-2号原告西安千王高晖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忙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永兴,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海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千王高晖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建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千王高晖水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千王高晖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20元,减半收取123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阿琳审 判 员  谢水浪人民陪审员  刘壮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