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与孙福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号*楼。负责人刘玲,该所主任。被执行人孙福新,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孙福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福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2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