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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被告肖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 莉审 判 员  熊彩峰人民陪审员  易映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喜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