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文虎与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748号原告:张文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华晴,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7号中商广场B座1308室。法定代理人:刘凌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虎与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虎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沟通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2元,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张文虎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