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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知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计划出版社与王业平、梁传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124号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国宏大厦C座3层。法定代表:徐敏生,社长。委托代理人程相慧,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业平。被告:梁传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与被告王业平、梁传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本案所诉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负担。审 判 长  吴修国审 判 员  孔 潇人民陪审员  赵春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龙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