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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连晓梅、黄祥友与黄祥友、陈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晓梅,黄祥友,陈岗,深圳市苏宇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水贝珠宝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70号原告连晓梅。委托代理人余锐奇,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祥友。被告陈岗。被告深圳市苏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北路536号金鹏物流园A区7栋1号-7号。法定代表人余莲香,总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水贝珠宝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42号综合楼8栋万泽医药大楼3楼302号。负责人宋亚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晓梅诉被告黄祥友、陈岗、深圳市苏宇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水贝珠宝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连晓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小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