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01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监护人刘某某。辩护人陈蕾,沧州市运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刑诉(2015)第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刘某手持斧头等物品多次在沧州市运河小区居住的���道内随意破坏其他住户防盗门,并进入住户家闹事、恐吓,还将停放在该楼下的一辆汽车划坏,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鉴定,被破坏的防盗门价值1400元。为此,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当庭列举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某对以前的事不记得了。辩护人陈蕾辩称,被告人刘某在案发时为限制行为责任能力的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刘某的监护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监护人也表示保证加强对被告人的监管和病情的治疗。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刘某手持斧头等物品多次在沧州市运河小区居住的楼道内随意破坏其他住户防盗门,并进入住户家闹事、恐吓,还将停放在该楼下的一辆汽车划坏,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鉴定,被破坏的防盗门价值1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监护人刘某某与几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监护人刘某某将被告人刘某先后送到沧州市安定医院、精神病医院诊断治疗,诊断刘某为精神分裂症。2014年12月5日,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刘某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1、疾病诊断:器质性妄想性精神分裂症样障碍。2、案发时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4年10月1日凌晨,我听有人敲管子,就从屋里出来,看见我妻子从敲管子屋里出来。我以为我老婆做了对不起我的事,早上起来邻居说602是新搬来的,我到602室敲门,开门的是一个年轻小伙子,我问他干了什么缺德的事了,我并让他跪下,他就跪下了,我一看我��对了,就扇了他一下,说给我你手机看一下通话记录,他一直说他错了,我想上厨房拿个棍子打他,他就跑了,后来我给这个小伙子的父亲打电话了。2013年10月3日晚上10点多,我看见一辆尼桑轿车停在我的窗户下面,我用菜刀把汽车划了一圈。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我租住沧州市运河小区9-4-602室,2014年10月2日早上,我听到有人敲门,打开门进来一名陌生男子,进门后就让我跪下并用拳脚打我,并对我说你是不是跟一个人有姘靠关系,还说凌晨3点是不是你敲管子,我说没有,我说完那名男子就往厨房跑去,我以为去拿菜刀,我就跑了。那名男子还拿我手机给我家人打恐吓电话和发短信。被害人宣某的陈述:我住在运河小区9-4-401室和刘某住楼上楼下,平时关系不错,近一段刘某很不正常跟犯了神经病似的,说我从他家猫眼看他家,我说没有。昨天下午6点,我接��家人电话说刘某用棍子砸我家门,吓得老人、孩子不敢出门,时不时地带着小劈斧和匕首在楼道里楼上楼下的溜达,把4单元住户骚扰一遍,还往302室门上贴纸条,写着302室住户和他媳妇有染。3、证人回某(住201室)的证言,证实住在202室的刘某近期经常性在楼道里大喊大叫,还将302室的房门用刀砍坏,还在楼下砸了一辆车。证人薛某(住301室)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7日,刘某将302室防盗门用锐器砍坏。2013年12月2日,刘某手持两把消防斧敲开我家房门,扬言要砍死我儿子吴某。下午17时,刘某用镐把将401室房门砸坏。证人酒某(住302室)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刘某经常给我打骚扰电话,说一些莫名其妙的话,还说看见我要弄死我,我家的防盗门也被他砍坏了,还看见他砸别人车。证人张某(住502室)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刘某近期非常不正常,无缘无故砸我家防盗门,把我家电闸拉下来,还看到他拿着斧子在楼道里。4、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砸防盗门价值1400元。5、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6、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和某协议书及刑事判决书。7、被告人刘某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其监护人应加强对被告人刘某的监管和医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化 长人民陪审员 武 兴 忠人民陪审员 齐雪华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