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聚龙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何永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聚龙股份合作经济社,何永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78-1号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聚龙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负责人:何胜光,社长。委托代理人:邓日科、李正芬,分别系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反诉原告):何永新,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穆娟、刘健萍,分别系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2015年3月18日受理上列原、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同年4月17日,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经审查,本院决定受理被告提起的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于同年4月22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曾约定纠纷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被告认为双方曾约定合同发生纠纷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但被告对此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据此,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其次,被告在提出管辖异议之前,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的规定,被告的此行为可以认定为应诉答辩,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最后,根据原、被告所签《土地使用权承包》第一条的约定,本案租赁标的物是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聚龙镇兴工业开发区6.318亩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同一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述土地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依法应予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何永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志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冬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