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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梅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梅民初字第15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撤诉减半收取75元,应退回原告75元。审判员  杨香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