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梅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梅民初字第15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撤诉减半收取75元,应退回原告75元。审判员 杨香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