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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苗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90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被告苗某,男,汉族。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学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被告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同居,于XXXX年XX月XX日生长女苗某A,现年X周岁,XXXX年生次女苗某B,现年X周岁。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因被告长期吸毒,并将家里的存款偷走用于吸毒,致使原告和孩子无法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也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双方离婚,且婚生长女随被告生活,次女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家庭共同财产平房三间,挖掘机两台一并予以分割处理。被告苗某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苗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XXXX年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后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在右玉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两女,长女苗某A,现年X周岁,次女苗某B,现年X周岁。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再加上被告有吸毒恶习,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加深,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讼在案。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虽有吸毒恶习,但现已在戒毒所强制戒毒,被告在戒毒后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况且双方已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为了孩子今后的健XX活,也应以不离为宜,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内容)审判员  贺学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鹏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