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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埃法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创釜贸易商行、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埃法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创釜贸易商行,刘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95号原告埃法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法定代表人JOHANNCOOKE,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健,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创釜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投资人刘杰。委托代理人方超,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婷亭,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埃法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釜贸易商行、被告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埃法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1400元,合计人民币14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巧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昊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