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埃法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创釜贸易商行、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埃法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创釜贸易商行,刘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95号原告埃法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法定代表人JOHANNCOOKE,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健,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创釜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投资人刘杰。委托代理人方超,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婷亭,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埃法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釜贸易商行、被告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埃法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1400元,合计人民币14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巧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昊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