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桂洪与蒋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洪,蒋瑞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34号原告:陈桂洪,住增城市。被告:蒋瑞芬,住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洪诉被告蒋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洪于2015年4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瑞芬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洪撤回对被告蒋瑞芬的起诉。审判员 张小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