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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桂洪与蒋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洪,蒋瑞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34号原告:陈桂洪,住增城市。被告:蒋瑞芬,住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洪诉被告蒋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洪于2015年4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瑞芬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洪撤回对被告蒋瑞芬的起诉。审判员  张小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