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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永森与吴顺祥、孔雅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森,吴顺祥,孔雅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李永森。委托代理人朱瑞康、孙均。被告吴顺祥。被告孔雅萍。原告李永森与被告吴顺祥、孔雅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15年1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经原告方书面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代理人朱瑞康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诉称:原告系杭州嘉园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方系杭州萧山插销厂业主及负责人。2014年6月26日,杭州嘉园工具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杭州萧山插销厂向该行贷款150万元提供担保。2014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方将其所有的相墅花园高层安置房16#楼1单元1601室卖给原告,价款为864000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25万元,余款若杭州萧山插销厂的贷款合同违约,原告可选择将余款直接支付给银行,作为杭州萧山插销厂偿还银行的借款;原告支付银行上述款项后不再另行支付被告方购房款等。后被告方违约,原告直接将余款支付给该银行。经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一、确认相墅花园高层安置房16#楼1单元1601室为原告所有,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其第一项诉请,现要求确认相墅花园高层安置房16#楼1单元1601室为原告所有。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相墅花园高层安置房16#楼1单元1601室(120户型、面积140平方米)房地产及将相关土地使用权出卖给原告,房地产总价款864000元,协议生效之日支付250000元,余款614000元2015年1月10日前付清,如果杭州萧山插销厂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签订的编号为028C110201400465《借款合同》发生违约,原告可选择将余款直接支付给该银行,作为杭州萧山插销厂偿还银行的借款,原告支付给银行上述款项后不���另行支付被告方购房款;被告方收到第一笔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交房后房屋风险由原告承担;被告方办理首次房产证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过户给原告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双方各半承担,上述房产在镇政府统一办理房产证后,被告方在一个月时间内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内容。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支付首笔购房款25万元,后被告方依约交付了房屋。2014年9月22日,原告代杭州萧山插销厂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支付贷款利息24725元,并于同年11月18日代杭州萧山插销厂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支付本息合计516682.11元。另查明,两被告于198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前述房屋系被告家庭户安置分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及收条各1份,杭州银行贷款还款凭证、现金交款单、个人业务回单及还款证明各1份,杭州银行贷款还款凭证、补制入账证明及还款证明各1份,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各1份以及原告方于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系合法有效。本案原告已按约履行其绝大部分价款支付义务,对剩余价款被告方可依法另行主张,本院对原告的确认诉请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相墅花园16#楼1单元1601室房屋归李永森所有。案件受理费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40元,合计4920元,由吴顺祥、孔雅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郑卜训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富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