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邓建军与张处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军,张处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邓建军,农民。被告:张处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军与被告张处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建军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