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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郭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业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