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郭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业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