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倴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伍小仲与郭希银、张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806号原告:伍小仲。被告:郭希银。被告:张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小仲与被告郭希银、张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小仲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保全费830元,共计17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武秉坤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贾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