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传通,赣榆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某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孙某、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笑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