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在廷与王长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在廷,张秀芹,王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117-1号申请人王在廷,男,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张秀芹,女,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长成,男,住济南市。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长成驾驶的鲁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綦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