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民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在廷与王长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在廷,张秀芹,王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117-1号申请人王在廷,男,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张秀芹,女,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长成,男,住济南市。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长成驾驶的鲁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綦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