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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赵渭民、赵志宏与广州骏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俊田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民,赵渭民,赵志宏,广州骏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俊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民,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胡勇、陈远军,分别为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渭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岑永胜、黄增城,均为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骏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47号1005房。法定代表人:刘德民。原审被告:俊田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Units903-4.9thFloor,YipFungBuilding,Nos.2-18D’AguilarStreet,Central,HongKong。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德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