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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高会民与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会民,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丛行初字第26号原告高会民。委托代理人杨占卫。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原告高会民不服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所作编号为130441170167794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会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会民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会民负担。审 判 长  袁晓军人民陪审员  孙晓轩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