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兴艳与张春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艳,女,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春福(曾用名张波),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兴艳与被执行人张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兴艳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春福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春福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