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3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徐文勇,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