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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3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徐文勇,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