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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祝春德与杨航、王士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春德,杨航,王士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祝春德,住德惠市。法定代理人祝长富,系原告祝春德之父。被告杨航,住德惠市。法定代理人杨继民,系被告杨航父亲。被告王士猛,住德惠市。原告祝春德诉称,2014年2月14日,二被告与其朋友刘大伟等在德惠百姓超市楼上玩游戏时,与原告发生争执,二被告等人将原告打伤,原告住院25天,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祝春德起诉,不能提供二被告杨航、王士猛准确地址,属于二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祝春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00元,返还原告1082.00元,邮寄费108.00元,返还原告108.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