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行终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终字第0031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桂英,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上诉人王桂英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行初字第0046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桂英诉称:2014年4月1日,我向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红门乡政府)递交了要求获取《小红门乡人民政府关于小红门乡北区绿化试点区,北区一期工程,农民回迁楼作为商品楼向社会出售,请公开批复、批准、核准文件及论证说明》的书面申请。小红门乡政府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朝红信息公开(2014)第12号-答】,答复为,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我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7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2014)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小红门乡政府作出的答复。我认为,我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小红门乡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我要求公开该信息属于小红门乡政府应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小红门乡政府无视国法,侵害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我请求撤销小红门乡政府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朝红信息公开(2014)第12号-答】,判令小红门乡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我提出依法公开《小红门乡人民政府关于小红门乡北区绿化试点区,北区一期工程,农民回迁楼作为商品楼向社会出售,请公开批复、批准、核准文件及论证说明》的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重新予以答复。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经审查,本案中王桂英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系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王桂英针对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朝红信息公开(2014)第12号-答】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王桂英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此案。经审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案中,王桂英所诉事项属于我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王桂英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卢瑞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希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