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易佰连锁旅店有限责任公司与黄世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427号原告易佰连锁旅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吴跃春,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沈华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世明,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佰连锁旅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世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佰连锁旅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亦兵代理审判员 蒯滕健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