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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书清与被执行人胡忠付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卢书清,女,1958年4月25日生。被执行人胡忠付,男,1957年7月10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胡忠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5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卢书清与被执行人胡忠付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靳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