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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塘信用社与陈汇、吴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塘信用社,陈汇,吴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塘信用社。负责人:朱宝添,主任。被执行人:陈汇,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吴瑞平,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塘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汇、吴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1570168.7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人。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国土等部门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元审 判 员 :杨名锋代理审判员 : 李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简振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