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海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常熟市宏华外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美威莱斯健康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宏华外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威莱斯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海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宏华外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向阳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邵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炳生。被执行人苏州美威莱斯健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浮桥镇民营工业区纬一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魏逢鑫。常熟市宏华外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美威莱斯健康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熟海商初字第0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苏州美威莱斯健康器材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宏华外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费人民币8352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488元,由苏州美威莱斯健康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美威莱斯健康器材有限公司财产已于2013年12月处置完毕,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2015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2014)太执字第1180-1号民事裁定书、(2014)太执字第0634-1号民事裁定书、(2014)太执字第0856号民事裁定书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海商初字第0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朱益虎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