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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金丽与武强县权健养生服务中心、康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丽,武强县权健养生服务中心,康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张金丽。被告:武强县权健养生服务中心。负责人:郭伟,职务:经理。被告:康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丽诉被告武强县权健养生服务中心、康敬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称与被告康敬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清,不再追究被告武强县权健养生服务中心的赔偿责任。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强县权健养生服务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丽撤回对被告武强县权健养生服务中心的起诉。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