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金丽与武强县权健养生服务中心、康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丽,武强县权健养生服务中心,康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张金丽。被告:武强县权健养生服务中心。负责人:郭伟,职务:经理。被告:康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丽诉被告武强县权健养生服务中心、康敬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称与被告康敬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清,不再追究被告武强县权健养生服务中心的赔偿责任。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强县权健养生服务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丽撤回对被告武强县权健养生服务中心的起诉。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