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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五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潍坊市新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秉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市新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李秉刚,潍坊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邓斌,张晴,张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新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李维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秉刚,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风虎,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潍坊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现住潍坊市。法定代表人邓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东,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邓斌,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张晴,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张真,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潍坊市新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秉刚、原审被告潍坊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邓斌、张晴、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4)历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潍坊市新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潍坊市新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448元减半收取1724元,由上诉人潍坊市新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平审判员 高希亮审判员 贺强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