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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郑旺支行与林佃富、林殿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郑旺支行,林佃富,林殿磊,林佃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7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郑旺支行。被执行人林佃富,居民。被执行人林殿磊,居民。被执行人林佃锦,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东信证执字第305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林佃富、林殿磊、林佃锦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价值相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