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项爱和与柳根财、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爱和,柳根财,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343-2号原告:项爱和,农民。被告:柳根财,农民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徐建标,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爱和诉被告柳根财、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汪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凌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