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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田飞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飞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36号罪犯田飞。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温瑞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田飞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8日交付执行。2013年6月5日,本院裁定对罪犯田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田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4个表扬、一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呈��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及罪犯田飞的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田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田飞犯放火罪,且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